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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DeFi被困在一种封闭的、循环的、“币对币”的经济中。不是因为这些工具没有用,而是因为监管机构让它们难以进入传统金融体系。这种情况正发生改变。政策制定者正积极制定规则,认可和监管稳定币。
1. 中国香港:打造传统金融与Web3融合的数字资产枢纽
香港作为中国与世界的窗口,对于加密货币的态度和监管有着极大的转变,从2016年至今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步探索、监管框架建立、全面开放阶段。
探索和审慎监管阶段(2016年-2017年):此阶段对于加密货币仍处于审慎观望,以风险提示为主,2014年1月香港金管局向所有认可机构发出有关《虚拟商品的相关风险》的通函,援引打击洗钱的相关指引,提示匿名交易或持有虚拟商品的行为构成明显较高的洗钱风险。2017年9月SFC将ICO发售的代币定义为期货,同年12月将比特币期货定义为期货合约,均需接受SFC监管及获取相应牌照。
监管框架建立阶段(2018年-2021年):此阶段对加密货币加强监管,并开始接受加密货币,逐步建立起以牌照为核心的监管体系。2018年11月SFC首次明确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纳入了监察范围,2019年11月首次将加密货币交易所纳入监管,要求加密货币平台持有牌照并只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展开剩余84%全面开放阶段(2022年至今):2022年开始逐步放开加密货币的交易,通过开放散户市场、完善稳定币立法及RWA试点,吸引全球资本涌入。自2023年6月实施新VASP制度,允许交易所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要求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机构除了持有传统证券行业的牌照外,还需申请加密资产服务商牌照;2024年加密货币现货ETF获批,华夏基金、南方东英等机构推出BTC/ETH ETF,管理规模超50亿港元;2024年8月金管局推出Ensemble监管沙盒,允许RWA项目在受控环境下测试创新模式,如太极资本房地产基金证券型代币发行(STO)、蚂蚁数科与朗新集团的充电桩收益权上链融资等;2025年《稳定币条例草案》构建了一个稳定币的具体框架,受规管的稳定币活动有在香港发行指明稳定币和在香港以外发行指明稳定币,且部分或全部参照港元维持稳定价值。对于持牌人也提出要求,持牌人必须为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须具备2500万港元缴足股本;稳定币须100%以储备资产支撑,其市值应始终不低于流通面值。《稳定币条例草案》主要聚焦于现货交易领域,未明确开放稳定币衍生品交易。
2023年6月实施新VASP制度引入双重发牌制度,对原有的SFC1/4/7/9号牌进行升级,分别对应经纪/投资咨询/经营交易平台/资产管理业务,升级后可以经营虚拟资产相关业务。由于虚拟资产交易和保管的高风险,VATP(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需遵守严格的监管要求。其他的VASP(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也受到监管,但其监管重点是风险管理、客户披露以及确保运营的完整性。
2. 美国:强化美元稳定币全球布局,构建链上美元霸权体系
美国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历程经历了从观望、碎片化监管到战略主导的演变,其政策调整既反映了对新兴技术的适应性探索,也体现了争夺全球数字金融领导权的意图。
碎片化监管(2009年-2016年):这个时期采用多头监管模式,不同机构各自为政,导致碎片化。CFTC将比特币定义为“商品”,仅监管衍生品交易,现货市场无管辖权、FinCEN将比特币交易所定义为“货币服务商”(MSB),要求注册并执行反洗钱(AML)审查。
监管收紧与执法加强(2017年-2020年):随着ICO的兴起和加密货币市场的快速扩张,欺诈和投机行为也有所增加,美国监管机构开始加强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和执法力度。SEC开始将许多首次代币发行(ICO)视为证券发行,要求其注册并遵守相关法规、FinCEN系统界定加密货币领域不同商业模式是否属于“货币服务业务”(MSB)的监管范围。
政策调整与监管创新(2021年至今):2021年以来美国的加密货币政策出现积极转变,从立法打压到立法支持。2025年1月特朗普签署了《加强美国数字金融技术领域领导地位》的总统行政命令,旨在促进美元支持的稳定币发展。鼓励全球合法的美元支持的稳定币的发展和增长,巩固美元在数字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GENIUS则致力于为稳定币建立全面监管框架,对于发行机构进行限制,仅允许三类主体发行支付型稳定币: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子公司;经联邦监管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受OCC监管的机构);获得州级许可且满足联邦“实质等效”标准的州级发行商。对于储备资产提出要求:100%高流动性资产支持,每发行1美元稳定币,必须持有等值的现金、短期美国国债(≤93天)、活期存款或央行准备金,禁止使用高风险资产。
3. 新加坡:构建稳健与开放并重的监管生态
新加坡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历程经历了从早期探索到系统立法再到成熟开放的演变。监管萌芽期(2014-2018年):2014年3月新加坡货币管理局发表声明,表示MAS会监管在新加坡的虚拟货币中介机构以应对潜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2017年8月MAS首次对代币进行分类:若代币符合《证券及期货法》(SFA)定义的“资本市场产品”,则需注册并受MAS监管;同年10月明确ICO项目若涉及证券类代币,需提交招股说明书并遵守《财务顾问法》。
框架构建期(2019-2022年):2020年1月《支付服务法》开始实施,将加密货币交易所、钱包服务商等纳入统一监管体系,要求提供数字支付代币服务的机构申请牌
照,并满足资本金、资产隔离、交易监控等要求。
成熟开放期(2023-2025年):2023年8月15日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敲定稳定币监管框架,旨在确保在新加坡监管的稳定币的高度价值稳定性,该监管框架适用于在新加坡发行的与新加坡元或任何 G10 货币挂钩的单币种稳定币(SCS),发行人需满足以下要求:(1)价值稳定性:新加坡币稳定币(SCS)的储备资产须符合资产构成、估值、存管及审计要求,以高度确保其价值稳定性。(2)资本要求:发行人必须维持最低基础资本和流动资产,以降低偿付能力风险,并在必要时实现业务有序清盘。
(3)按面值赎回:发行人应在收到赎回请求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持有者返还SCS面值
金额。(4)信息披露:发行人必须向用户提供适当的信息披露,包括SCS价值稳定机制、SCS持有者的权利,以及储备资产的审计结果。2025年6月30日,新加坡金管局(MAS)正式实施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DTSP)新规,早在2022年4月通过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第9部分专门引入了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即(DTSP)的牌照制度,涵盖两类主体:在新加坡营业场所运营的个人或合伙企业;在新加坡境外开展数字代币服务业务的新加坡公司(无论是否为本地企业)。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证明商业模式具备经济合理性;在提供服务的国家/地区已获得监管许可或符合国际标准(如FATF、IOSCO);建立完善的反洗钱(AML)、网络安全和合规体系,包括客户尽职调查(CDD)、可疑交易报告机制等。
4. 欧盟:分类治理,构建全球监管标准
初步监管(2014-2018年):这一阶段欧盟主要聚焦于定义加密货币属性,并将相关主体纳入既有金融监管体系,2018年5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5AMLD,将交易所、钱包和托管服务提供商纳入“义务实体”,要求遵守AML(反洗钱)和CTF(反恐融资)法规,执行KYC(了解你的客户)措施,并确保其活动透明、可追溯。
框架构建(2019-2023年):欧盟在2023年6月颁布《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这是全球首个全面加密资产监管法案。MiCA法案对发行人、交易所和钱包服务提供商均提出要求。发行人方面,对于参考一篮子资产的稳定币发行商,MiCA要求其持有的自有资金不低于35万欧元或过去6个月储备资产平均值的2%。MiCA还要求其持有一定规模的储备资产。对重要稳定币发行商设置了额外监管要求。自有资金方面,在必要情形下,所在国监管机构可要求重要稳定币发行商将自有资金比例提高至过去6个月储备资产平均值的20%。对于交易所需要在成员国主管当局获得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许可;保持永久最低资本15万欧元;实施市场操纵检测和报告系统,或公开当前的买卖价格和交易深度。对于钱包服务提供商需要在成员国主管当局获得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许可,保持永久最低资本12.5万欧元;定期报告客户的资产情况或对因网络攻击或故障而丢失的客户资产承担责任。
落地实施期(2024年至今):MiCA自2024年底开始全面实施,DeFi、NFT因技术特殊性未被纳入MiCA,仅适用一般性规则。未来,欧盟将进一步细化DeFi、NFT等新兴领域的规则,巩固其全球监管领导地位。
2022年后,随着主流市场对加密货币的逐步接纳与政策支持,全球加密资产监管框架逐渐从“模糊探索”转向“精细治理”, 随着新加坡、欧盟、美国、中国香港等相继出台《稳定币监管框架》、MiCA法案、《GENIUS法案》以及《稳定币条例草案》等专项法规,全球稳定币监管体系正加速完善。新规通过强制要求储备资产透明化、资本充足率达标及刚性赎回保障,显著提升市场运行秩序,在此背景下非合规发行方的运营门槛与成本持续抬升,市场资源或进一步向符合监管要求的优质主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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